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据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即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紧紧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规范,建立起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法规制度。《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对此,网民表示,条例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其效果和作用的实现有赖于配套措施的完善和有关部门的加强督查,必须久久为功。严打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并非一日之功,应成为强化法治环境的长远努力。近些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强调要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本质也是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营商环境,从而提升某个地方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活力。